发布时间:2014-06-10 00:00:00 点击数:4412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明确,自2010年1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(含3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:1、工业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。2、其他企业,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
此政策的实施,可使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,例如,某一小企业年利润为3万元人民币,其应缴所得税减半即按1.5万元征税。对一般企业来说,所得税税率为25%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减按2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两项优惠叠加起来可使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减半还要多。
专家指出,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,尤其是小型企业面临的困难还比较大,需要国家政策进一步支持。此次财税部门联合出台的优惠政策,将会对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发挥重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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